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如何确定

在行政诉讼案件中,确定被告的方法遵循以下规则:
1. 直接起诉的被告 :
如果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2. 经复议的案件 :
如果案件经过复议,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,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。
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,复议机关是被告。
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,原告起诉原行政行为的,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3. 其他情况 :
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,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如果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、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,该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,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
以上规则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二十六条确定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,则这些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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